2011年10月11日星期二

轉貼: 立法規管一手住宅銷售建議撮要

1.發展商要在樓盤開售前至少7天派發售樓說明書,內容要包括:內部尺寸、位置圖比例、樓板厚度、建築物總樓面面積寬免等資料;不准有宣傳資料或構思圖。2.價單規定,項目單位數目為30個或以下,所有單位要納入首張價單內;30個以上,但100個以下單位,每張價單最少有30個單位;100個或以上單位的項目,首價單最少為總數兩成,以50個單位為下限,其後每價單最少為總數一成。3.價單必須用指定的範本,並要列出實用面積呎價,不應提供個別單位建築面積及呎價;買家有權自行委託地產代理或直接向發展商買樓。4.售樓說明書不應引述個別單位之建築面積及建築呎價。5.發展商要在簽臨時買賣合約後24小時內披露交易料資,亦要記錄交易是否涉及高層和直系親屬。6.廣告不得刊出建築面積和呎價,字型要合符標準。7.一手未建成單位的示範單位,須先設清水房,才准設已裝修的化妝房;准許參觀人士度呎,並在清水房拍照及錄影。已建單位的示範單位,若無法安排參觀,應就每類單位提供至少一個實地單位。8.設「冷靜期」,買家可在簽臨時買賣合約後3個工作天內不簽買賣合約,發展商可沒收樓價5%。9.發展商要開售前3天公布開售時間、日期、售樓地點等資料。10.若發展商作出失實陳述或發放虛假或誤導資訊,最高可被罰款500萬元及監禁7年;妨礙獲授權人士行使法例,可被罰50萬元及監禁半年。11.在運房局下成立新專責執法機關。12.設立網上中央物業資訊平台,發放一手私人住宅資料。資料來源:立法規管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督導委員會報告製表:香港文匯報記者 李永青

(資料來源: 文滙報地產 2011年10月11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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